
外资常驻机构
(一)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机构的申请。
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文件及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审查合格,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资常驻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工作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有关事宜。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资常驻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项变更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表》。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登记证》。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要提交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及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程序
外资常驻机构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
4.《登记证》和《工作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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