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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支机构

(一)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4.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6.外国企业拨付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证明。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8.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照》;对不具务设立登记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变更登记程序

分支机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程序

当外国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及印章。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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