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投资企业
(一)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由同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为全民所有制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的成立日期。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 变 更 项 目 |
提 交 文
件 |
| 变更企业名称 |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均一式两份,下同)。
企业董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变更企业住所 |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新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
| 变更经营范围 |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经营期限 |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减少注册资本 |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3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企业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转让股份 |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由企业董事会决议。
权转让协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三)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经营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企业清理全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全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