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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对买家不利的合同条款

买家购房时,除了要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金晴火眼注意下列对买家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

---合同约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正负5%以内时互不结算,超过正负5%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购房者所得的面积一般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如果互不结算,吃亏的肯定是购房者。

---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等。

    但发展商没有按时交楼,却什么惩罚措施也没有,这明显不公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发展商延期交房却理直气壮、购房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就是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在应参照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惩罚标准追究,或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

---合同约定:若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不负违约责任。
    这项约定往后就没有内容了,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1)交房以什么为标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发展商交房时通知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领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先交钱才给钥匙。购房者应将交房的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视为发展商违约。
(2)发展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了产权证怎么办,很多合同里却没有规定,以致于问题发生时不知所措。合同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可约定违约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此外合同附件中对房屋的配套设备约定不清。 在许多购房者的合同附件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 ”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有关标准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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